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1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金华金字火腿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特色肉制品的现代化食品加工企业,主要生产金字金华火腿、巴玛发酵火腿、金字香肠、金字酱肉等肉制品。2010年12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002515。金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公司是《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国家标准、《金华火腿技术规范》及《中式香肠》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是国家猪肉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
公司秉承“责任、勤奋、专业、创新”的理念,视产品质量为生命,坚持“食品工业是道德工业”的宗旨,大力培育“金字”、“巴玛”、“金字优品”、“公记”、“新味和”五大品牌。 金字为中式肉制品领导品牌,巴玛为欧式发酵肉制品开创品牌,“金字优品”、“公记”、“新味和”作为金字旗下的新零售品牌,发展特色肉制品,采用进口智能化装备生产,年生产能力超万吨。
2022年3月10日,金字火腿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表示,金字火腿存在以下问题:一、期货交易发生重大损失未及时披露;二、公司收到大额员工赔偿未及时披露;三、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三季报披露不准确;四、超额保证金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2022年7月11日,金字火腿(002515)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和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2021年1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21年8月,公司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年9月,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5510.53万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2.92%。公司迟至2022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公司全额赔偿。2021年9月29日及9月30日,公司共收到赔偿款5510.53万元。公司迟至2022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金字火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施延军,时任董事、副总裁、董秘王启辉,时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吴月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金字火腿原拟定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41亿元的定增计划因被查而终止。此前在5月28日,金字火腿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公司目前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同时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决定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2021年8月24日,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产生浮亏1,131.01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07%,且首次超过1000万元,达到披露要求,但金字火腿未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故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1年8月2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金字火腿于2022年1月26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亏损及收到赔偿款的情况,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2年1月2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22年3月16日,基准价为5.32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1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二)佣金、印花税的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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