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聚焦服装销售主业,积极开拓文化旅游业务,布局文旅全产业链。
雪松发展于 2021年10月13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27日,公司对外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8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8-051、2018-075、2018-082、2018-085、2018-106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2019年4月16日,希努尔公告2018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8年营业外收入10,180.86万元,含前述2018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9,739.44万元。
2019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9-042、2019-053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
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
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2020年4月28日,希努尔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9年营业外收入6,648.84万元,含前述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6,477万元。
证监会认为,会认为,希努尔将前述政府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9,73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73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51.29%;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4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4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68%。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希努尔将前述政府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9,73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73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51.29%,故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即2019年4月1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2021年4月29日,希努尔发布《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司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将上述诸城松旅2018年和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计入递延收益,并追溯调整了相应财务报表。
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1年4月29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21年6月15日,基准价为4.34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9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二)佣金、印花税的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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