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3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区间诉讼时效至2025年3月2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赢合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
2022年6月24日,赢合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其中载明:你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12 日披露业绩预告后,因公司与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发生大额销售退回事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经查,你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致使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业绩数据与 2020 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
以上事实导致赢合科技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22年1月12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2年3月25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22年5月12日,基准价为22.34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3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二)佣金、印花税的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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