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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为智能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6-10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423日到2021428日期间买入,2021428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2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为智能,股票代码:300044),是国内领先的人工智能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致力干智能算法,机器视觉,自主导航,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创新研发,为社会提供工业级无人机巡检机器人,轨道交通和智慧城市等软硬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产品技术居国际和国内领先水平。自1997年成立以来,赛为智能聚焦“Al+平台”发展战略,注重基础技术研发创新。目前,公司现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家,省级创新研发平台5个,级创新研发平台6个,拥有1个院士工作站,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得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600余项,通过了ISO9001、ISO14001、ISO45001、CMMI L3、知识产权管理等体系认证。

2021年4月29日,赛为智能发布多项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等,对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公告披露。

2022年3月2日,赛为智能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其中载明藏格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项: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2018年年报至2020年年报存在会计差错;3. 违反规定向董事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资助

以上事实导致赛为智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认定2019年423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故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142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6月7日,基准价为2.69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9423日到2021428日期间买入,2021428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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