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08月23日至2019年01月09日期间买入,并在之后因卖出或者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2年1月19日结束,旧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3年4月6日技术,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3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513),主营杀菌剂原药及制剂、杀虫剂原药及制剂、除草剂原药及制剂、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生产和销售。原料药、片剂、胶囊剂、日用化妆品、卫生用品类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
蓝丰生化于 2019年1 月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王宇作为蓝丰生化的关联自然人,禾博生物、宁夏华宝和方舟置业构成蓝丰生化的关联法人;二、王宇占用方舟制药资金的行为实质上构成蓝丰生化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蓝丰生化未按规定在 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进行如实披露。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6年8月23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月1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2月27日,基准价为5.43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08月23日至2019年01月09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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