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即于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0年4月27日结束,根据旧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2年8月1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无锡市,主要从事为自动化输送系统、自动化仓储系统及为上述两种产品提供技术支撑的系统集成控制软件。
2017年4月28日,天奇股份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天奇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8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黄伟兴作为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义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的 方式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黄伟兴实际控制财通基金定增21号等3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
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未如实记载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 1 号控制天奇股份的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天奇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天奇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天奇股份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5年4月15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7年4月28日,天奇股份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首次就虚假陈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7年4月2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7年6月13日,基准价为11.27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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