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2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制品的加工、制造,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新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汽车空调和压缩机(除特种设备)、汽车空调系统及其配件、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和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转向系统零部件、电机轴、输入轴、输出轴、高精度汽车转向器零部件的生产。
2021年11月27日,北特科技发布《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1年12月24日,北特科技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1277.3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万元)的23.63% 。
以上事实导致北特科技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2019年4月29日,北特科技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故本案实施日应确定为2019年4月29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21年4月21日,北特科技发布《北特科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2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6月23日,基准价为5.94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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