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2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3月12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主营业务为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投资;矿产品加工与销售;公司股权投资。目前市值37亿。
2020年4月15日,中润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润资源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 合计40,000万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 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
以上事实导致中润资源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中润资源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中润资源违约之日,即2016年7月1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8年4月27日晚间,中润资源发布《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首次对该风险进行披露,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4月2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7月26日,基准价为3.15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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