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买入,2019年1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0月2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主营业务为开采、洗选原煤;电力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煤制品;能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技术培训。目前市值102亿。
2020年5月21日,昊华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昊华能源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告知书》,其中载明:
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 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以上事实导致昊华能源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昊华能源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昊华能源对外披露《关于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之日,即2015年2月1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12月28日,昊华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首次对该风险进行披露,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12月2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7月21日,基准价为4.05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买入,2019年1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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