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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4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4月30日-2018年6月10日之前买入,并在2018年6月11日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1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运输、供水、房地产、物业、工业园、饲料、养鸡、养猪、制药等十余家控股子公司,行业分布跨广东、上海、陕西、河南、安徽、湖南、江西等各地;在香港也有多家控股子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贯坚持“汇集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产品,提供一流服务”的经营宗旨,经过多年的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初步形成了以“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现代农业”为三大支柱产业及“运输、供水、地产、物业、饲料、养殖”六大品牌的经营格局,荣获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东方企业家》颁发的“2004民营上市公司100强”的光荣称誉。

2020年01月23日晚间,深圳市康达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载明如下:2018年6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8]1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63号)。

2020年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违法事实如下:康达尔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康达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利源精制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年报发表之日,即2018年4月3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6月1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待定,基准价待定。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4月30日-2018年6月10日之前买入,并在2018年6月11日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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