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4月30日——2020年7月20日期间买入,2020年7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7月3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神州优车是中国出行和汽车领域领先的综合服务平台,旗下有神州租车、神州专车、神州买买车、神州车闪贷四大板块。
神州优车(838006)2020年7月31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8号)。证监会通报,经查,2019年1月,神州优车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7%的股权,神州优车在2019年一季报和半年报披露的财务报表中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其中,神州优车2019年一季报涉嫌少计资产不少于96.23亿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58.32%;神州优车2019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资产不少于101.86亿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64.05%。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神州优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陆正耀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良芸、王培强、李晓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亓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神州优车(838006)2020年7月20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20071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神州优车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神州优车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9年4月3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7月2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待定,基准价待定。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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