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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计通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4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1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11月2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是以集成电路制造为主业,拥有8+12英寸生产线先进工艺技术的企业集团。集团旗下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于2012年6月在深圳创业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00330),是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中第一家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

2021年11月26日晚间,华虹计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虹计通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8月5日,华虹计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2017 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其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华虹计通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7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18年4月12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揭露日应为华虹计通发布调查通知书之日,即2021年11月2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1月10日,基准价为9.59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1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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