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1月18日到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2020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3年12月2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38)成立于2004年,2010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拥有5大高端技术研发中心和3大产业基地,以及50多家分子公司,员工和业务遍及20多个国家和地区。
数知科技经过多年深耕产业相关研究与实践,在智慧金融、智慧医疗、智慧城市、智慧营销、5G与物联网等诸多领域融入“智慧因子”的核心成果。通过“一站式大数据+AI平台”进行数据集成开发,建立主题数据集,为行业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公司研发的NLP和知识图谱技术已具备国际领先优势,在金融、医疗、交通、教育、环境、扶贫、信用、营销等企业级服务领域都有成熟的应用案例及解决方案。
2020年12月23日晚间,数知科技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张志勇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其中载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20,591万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1,63万元。
2021年12月13日晚间,数知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数知科技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2月25日,数知科技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对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还款方案以及2021年度业绩预告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披露。
以上事实导致数知科技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公司2020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项,发生资金占用事项的最早时间为 2019 年1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认可2019年1月18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故认定2019年1月18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公司2020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当日股票交易已经停止,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均认可2020年12月24日为虚假陈述更正日,故认定2020年12月2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1月13日,基准价为3.87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9年1月18日到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2020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团队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