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10日及之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智能机电产品、锂产品及电动汽车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西省100强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号:002176)。公司注册资本17.06亿元,总资产89亿元。集团总部位于锂电新能源发展基地、被称为“亚洲锂都”的国家生态文明城市——江西宜春,下属子公司、分公司30多家,产业分布在国内江西、上海、天津、浙江和江苏5省市及境外德国、日本等地区,经营业务涵盖智能电机、锂矿采选与深加工、电动汽车等行业。
2021年12月10日,江特电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10月14日,江特电机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 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 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况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 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江特电机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认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年报披露之日2018年4月13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揭露日应为2021年12月1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21年12月30日,基准价20.21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10日及之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团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