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1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月3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主营业务为经营经批准的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周边国家和地区公务包机飞行业务。
2021年12月18日,海航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航控股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以上事实导致海航控股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2018年,海航控股与海航集团等65家关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1198笔,转出交易865笔444.02亿元,转入交易333笔390.22亿元,交易金额合计834.2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9.57亿元)的112.80%,海航控股未及时进行披露。
故海航控股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1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1年1月30日,海航控股披露《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公告》,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1年1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3月22日,基准价为1.39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1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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