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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达集团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4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2019430日到2021年9月17日

区间二:2023年5月15日及之前买入,2023年5月15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有望获赔 (股价无明显波动)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91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5月,1996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734,是国内A股上市的IT企业。2015年以来,先后并购深圳兴飞、中科融通等高新科技企业,构建“移动互联+物联”战略版图,助力行业物联网应用加速落地

2021年9月18日,公司对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年报差错进行更正。

2021年12月11日,公司对外发布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9日,实达集团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1.*ST 实达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ST 实达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9430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9月1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1122日,基准价为2.69元。

2、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2019430日到2021年9月17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区间二:2023年5月15日及之前买入,2023年5月15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有望获赔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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