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2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信息安全行业的领军企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并于2012年3月1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297。公司构建了以安全产品为基础,覆盖安全方案、安全服务、安全运营的完整业务生态,为各大行业客户提供一站式的信息安全整体解决方案。同时,公司也瞄准了信息安全外延不断扩大的趋势,通过“自主研发+投资并购”双轮驱动的方式,持续推进“大安全”产业发展战略,并以“技术升级”、“空间拓展”、“IT层级突破”三个维度为主线进行布局,构建了完整的“大安全”产业生态版图。
2021年12月29日收盘后,蓝盾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盾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9日,蓝盾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上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蓝盾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蓝盾股份发布2017年年报之日,即2018年4月2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揭露日应为蓝盾股份收到调查通知书之日,即2021年12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2月17日,基准价为3.335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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