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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控互动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13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4年3月29日2018年1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或2020年4月30日2020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2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3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3月4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主营业务为游戏研发和运营。目前已退市。

2020年12月29日,富控互动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富控互动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月1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监管局下发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1、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2、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3、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4、 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富控互动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因富控互动收到两份行政处罚,因此可能存在两个区间:区间一实施日2014年3月29日,区间二实施日2020年4月3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8年1月19日2020年12月29日,富控互动两次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故本案区间一揭露日为2018年1月19日,区间二揭露日为2020年12月29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区间一基准日为2018年3月28日,基准价为12.26元/股;区间二基准日为2021年7月14日,基准价为0.36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2014年3月29日2018年1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区间二:2020年4月30日2020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2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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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律师团队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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