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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

来源: admin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买入,2019年11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6月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目前市值22亿。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香溢融通是中国证券A股市场以投融资服务商为市场定位,以集团化协同运作多种金融工具为主营的上市公司。致力以先进的阳光服务理念、便捷的业务操作流程、专业的服务团队、合理的融资费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定制化服务体验。

2019年1月12日,香溢融通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香溢融通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6月6日,公司对外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中载明:并为了履行担保 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2016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以上事实导致凯瑞德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香溢融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香溢融通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6年3月1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1月12日,香溢融通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首次就虚假陈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月12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3月6日,基准价为5.4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买入,2019年11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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