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买入,2020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7月2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当前市值60亿。总部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是一家以“大粮食、大食品”为主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贸工农一体化重点企业。
2020年5月7日,维维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维维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7月24日,公司对外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1、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2、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以上事实导致维维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维维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维维股份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之日,即2017年8月2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0年5月7日,维维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5月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6月22日,基准价为3.05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买入,2020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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