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1、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买入,2019年11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2、2021年11月15日之前买入并在2021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8月2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11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河南省林州市,2019年11月,2019河南企业100强公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列第95名,是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矿机械、防爆电器、机器人产品制造、销售、维修及租赁服务;煤炭销售,目前市值15.47亿。
2019年11月22日,林州重机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林州重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6日,林州重机再次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
2020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林州重机在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2.07亿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0.1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11亿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延安必康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林州重机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林州重机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8年4月3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11月22日,林州重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1月22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2月26日,基准价为2.67元。
确定索赔区间:
(1)、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买入,2019年11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2021年11月15日之前买入并在2021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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