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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互动

来源: admin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2日买入,2019年12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0月2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国内首家真正意义上的移动互联网上市企业,是一家专注于移动互联网产品与服务、智能硬件与生态、影视与互动娱乐等领域的创新型科技公司。目前市值156亿。

2019年12月3日,联络互动对外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23.53%股份先后三次被冻结情况进行说明。

2020年8月8日,联络互动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联络互动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0日,联络互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联络互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其中第一笔冻结未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第二、三笔冻结达到应当临时披露的比例但未披露。

以上事实导致联络互动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联络互动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却决定不对外披露之日,即2019年10月2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12月3日,联络互动对外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2月3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1月3日,基准价为4.04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2日买入,2019年12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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