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
法律服务方案
尊敬的投资者:
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拨冗垂阅本函!
承蒙您的青睐,本所近期与您就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新”,股票代码002450)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初步的沟通、交流。为实现贵我双方在本次法律服务事宜中的有效合作,就该案的法律分析以及我所代理该案的服务内容等介绍如下,供您决策时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康得新成立于2001年8月,是一家高分子材料科技企业。近二十年来,康得新作为行业龙头,填补了国内预涂膜和光学膜两大产业的多项国内空白,成功实现了产品进口替代、走向行业前沿,成为领先的国内高分子膜材料技术和产业平台。目前,公司主要包括显示材料、电子材料、隔热与防护材料、挤出材料和包装与印刷材料五大业务板块。公司产品在屏幕显示及通讯设备等消费电子、汽车与建筑玻璃、家电家居装饰及各类产品包装等下游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018年10月29日,康得新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因未披露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1月22日,康得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7月6日,康得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其中提及:1、康得新在15年至18年年报中虚增利润;2、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为康得新的控股股东,康得新向关联方康得集团提供资金、康得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资金的行为,构成康得新与康得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康得新未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2020年9月29日,康得新发布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1、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在 2015 年至 2018 年的年报中分别虚增利润 23.81 亿、30.89 亿、39.74 亿、24.77 亿,合计虚增达 119.21 亿元;2、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3、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诉讼主体(被告)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所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分析本案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如下:
1、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德新作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是本案直接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差额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2、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对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钟玉、徐曙、王瑜、刘劲松、隋国军、单润泽、苏中锋、吴炎、邵明圆、张艳红、杜文静。肖鹏、王瑜保证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古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因此,上述12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康得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资金的关联交易行为,造成康得新的财产与康得集团的财产混同,进而导致康得新公司与康得集团公司人格混同。使康得新公司在经营和财产方面丧失独立法人人格,康得新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故康得集团作为康得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对康得新公司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显示: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询证函回函、存款证明。北京银行为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造假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康得新才得以在年报中披露出上百亿存款余额。因此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5、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刘贵彬、冯忠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康得新出具了2015-2018年年报,未尽到其勤勉尽责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期间,刘贵彬、冯忠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直接负责人员,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康得新未披露与康得集团关联交易的行为最早出现在2014年年报中,即2015年4月15日,应为康得新第二个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康得新虚增利润的行为最早出现在2015年年报中,即2016年4月22日,应为康得新第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8年10月29日,康得新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因未披露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针对第一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即2018年10月29日。
2019年1月22日,康得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针对第二个虚假陈述行为康得新揭露日为2019年1月22日。
2、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买入,2019年1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区间二: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10月28日买入,2018年10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3、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区间一基准日为2019年3月6日,基准价为5.34元每股。
区间二基准日为2018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10.18元每股。
3、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在此不再赘述。
(三)、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九条的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康得新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故而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三、证据材料
(一)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前置程序,并确定“三日一价”);
(二)投资者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交割单(用以计算投资者具体损失);
(三)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书(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及人数过多,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书。现为避免虚假诉讼,法院均要求投资者提供该公证书);
四、执行预估
考虑康得新违法情节严重,合计虚增利润119亿,造成重大影响,预计本案系统风险占比不高,判赔比或可超70%。
根据康得新2020年度审计报告,去年年末,其合并报表后的总资产为81亿元,负债174.5亿,净资产为负93.5亿元,可见其偿债能力相当有限。康得新因为连续亏损,已于2020年退市。但退市并不影响投资者进行索赔,且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也建议投资者尽早起诉,避免丧失胜诉权。
鉴于曾有债权人就与康得新的纠纷起诉康得新与康得集团,法院判决因康得集团与康得新人格混同,康得集团对康得新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考虑康得新违法行为系由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为其出具虚假的存款证明,就本案的执行,或可由康得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承担部分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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