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3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买入,2019年6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或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27日买入,2018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2月1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62亿,公司注册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大型调味食品上市企业。
2018年4月28日,加加食品发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对截至2017年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说明。 2019年6月6日,加加食品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加加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2月13日,加加食品发布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第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2月,加加食品时任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 5,400 万元转出,占公司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2.62%,截至2018年5月28日已全部归还; 第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合计开具71,8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占公司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91%,截至2018年9月28日已全部结清; 第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2017年11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29,5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3%,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第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加加食品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加加食品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加加食品进行关联交易之日,即2017年3月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8年4月28日,加加食品发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对截至2017年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说明;2019年6月6日,加加食品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加加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因此,加加食品可能存在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分别为2018年4月28日和2019年6月6日。 2、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2017年3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买入,2019年6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区间二: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27日买入,2018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3、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区间一基准日为2019年7月9日,基准价为3.86元;区间二基准日为2019年1月29日,基准价为3.83元。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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