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买入,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7月2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24亿,公司注册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新疆领先、区域做强的总体战略,深耕细作新疆区域市场, 在强化当地零售市场优势地位的基础上,积极寻求契机拓展新的发展领域;持续推进商品、服务 和购物环境的提升;建设并重构供应链、物流配送体系,提升超市业态的品牌价值;致力于将公司打造成国际水准、国内知名、区域一流、具有卓越绩效、强劲核心竞争力的商业零售集团。。 2019年4月30日,汇嘉时代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汇嘉时代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7月25日,汇嘉时代发布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第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 第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汇嘉时代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汇嘉时代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生关联交易之日,即2018年1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4月30日,汇嘉时代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19年4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5月31日,基准价为11.09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买入,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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