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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

来源: admin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4月28日-2019年4月11日前买入,并在2019年4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0月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皇台集团在1993年国家统计局首届中国糖酒工业企业评价中,被评为中国饮料制造业最佳经济效益500强之一;1994年被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列入全国大型一档企业和国家一级酿造企业;1995年被甘肃省列为32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之一; 96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皇台集团开发的"皇台"牌、"凉州"牌两大系列、14个品种、 32个花色规格的酒类产品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优级品标准, "凉州"牌、"皇台"牌注册商标被甘肃省工商局评为驰名商标,1994年在时隔80年的第二届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皇台酒与茅台酒双双荣获金奖。

2019年04月12日中午,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03月15日(周五)晚间公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年10月8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如下: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年报) 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1,348,696.56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0,848,257.63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44,549,474.33元,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

皇台酒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皇台酒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8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4月1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12月21日,基准价待定。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28日-2019年4月11日前买入,并在2019年4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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