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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

来源: admin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买入,2019年1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区间二:2020年12月17日前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9月15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办公地在深圳市,曾是国内翡翠行业唯一一家上市公司,初步实现了矿山开采、研发设计、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加盟连锁等上中下游一体化经营。目前市值2亿。

2019年1月18日,东方金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900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金钰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9月16日,东方金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中载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东方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姐告宏宁)与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通过上述交易东方金钰在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95亿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5亿元, 虚增利润总额1.8亿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79亿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以上事实导致东方金钰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东方金钰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即2017年4月18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1月18日,东方金钰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月1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2月21日,基准价为3.55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买入,2019年1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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