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9日买入,2019年6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月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58亿,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诸暨市,经营范围包括塑料薄膜、塑料制品、锂电池离子隔离膜的生产、销售,光学薄膜、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等新能源的研究开发销售。 2019年5月10日,大东南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东南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月2日,大东南发布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第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迟至2019年6月28日,大东南股份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大东南集团和诸暨万能在2016-2018年间频繁、大量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和宁波万象资金,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第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第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第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大东南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大东南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大东南公布《2016年年报》之日,即2017年4月2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5月10日,大东南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5月1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12月17日,基准价为1.96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9日买入,2019年6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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