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6月1日买入,2018年6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7月1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营业务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光电窗口材料、晶体生长设备等。目前市值23.56亿,流通值15.43亿。
2018年6月2日,奥瑞德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奥瑞德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7月1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1、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2、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3、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4、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5、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奥瑞德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8月26日,即奥瑞德发布2016年半年度报告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8年6月2日,奥瑞德对外公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6月2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6月25日,基准价为4.09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6月1日买入,2018年6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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