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6年07月01日至2019年01月24日中午之前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6月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4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目前,银河生物主要业务领域涵盖电子信息产业、输配电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 2019年1月24日,银河生物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银河生物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6月10日,银河生物发布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4、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以上事实导致银河生物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银河生物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银河生物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日,即2016年7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1月24日,银河生物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1月2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2月21日,基准价为3.54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买入,2019年1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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