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买入,2018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6月1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0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目前市值88亿。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专业从事工业与电力系统智能化数字化的研发、制造与服务。
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长园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6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中载明:长园集团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3亿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8亿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泰国M.T.SEWING公司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
以上事实导致凯瑞德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长园集团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长园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7年3月14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和《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首次就虚假陈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12月25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1月21日,基准价为4.56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买入,2018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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