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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能源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8日买入,2019年8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8月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1994年4月25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2019年11月,公司主营业务分为三类:一类为天然气(CNG 和 LNG)的生产和销售,包括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LNG点对点工业客户及LNG液化工厂等;一类为LNG接收站投资建设及运营;一类为海外油气资产开发运营。目前市值130亿。

2019年10月9日,中天能源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天能源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9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中载明:

1、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事实导致中天能源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中天能源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中天能源对外担保之日,即2016年6月22日。

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8日买入,2019年10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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