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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

来源: admin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6年10月31日买入,2016年11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6月1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在湖北省荆门市,目前的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加速服务业务,主要产品为和服务互联网接入及服务器托管产品。公司曾经主要从事纺纱、织布;纺织原料、纺织品、服装等的棉纺织公司,也是国内高档装饰面料和服装面料的主要生产商。当前市值9亿。

2016年11月1日、2017年12月21日,凯瑞德先后两次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凯瑞德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19日、2020年6月19日,公司先后两次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1、未将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

2、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3、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

    4、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    以上事实导致凯瑞德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凯瑞德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12月3日,即凯瑞德披露的《关于转让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6年11月1日,凯瑞德对外公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6年11月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6月4日,基准价为26.42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4年12月3日至2016年10月31日买入,2016年11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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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律师团队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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