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①于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05月08日期间买入,并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②于2018年03月30日至2018年06月06日期间买入,并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③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01月16日期间买入,并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④自2022年4月9日及之前买入,2022年4月9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2月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13.89亿,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玉环市,主营业务为矿业资源及能源的投资、开发、经营以及新能源产品技术研发、销售等。 2020年1月16日,中捷资源对外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冠福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2月5日,公司对外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第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
第三,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
以上事实导致中捷资源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中捷资源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①2015年11月26日,中捷资源全资子公司上海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宁华信”) 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即2015年11月26日。
②2018年3月30日,中捷资源未公告控股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环洲”)持有的 120,000,000 股中捷资源股份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占中捷资源总股本的17.45%,即2018年3月30日。
③2017年12月25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受理江西金源破产重整一案,中捷资源未披露江西金源破产事项,即2017年12月25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5月22日,中捷资源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④2022年4月9日,中捷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
①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股权质押合同》,直至2018年5月8日才发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该事项,即2018年5月8日。
②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8年6月6日才发布《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予以披露,即2018年6月6日。
③ 2020年1月16日,中捷资源对外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冠福进行立案调查,即2020年1月16日。
④2022年4月9日,中捷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即2022年4月9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8月7日,基准价为2.907元。 2、确定索赔区间 ①于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05月08日期间买入,并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②于2018年03月30日至2018年06月06日期间买入,并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③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01月16日期间买入,并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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