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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

来源: admin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2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2019年12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2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绍兴市,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化、规模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片剂(含青霉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等。

2020年1月2日,亚太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亚太药业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2日,亚太药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2015 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文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0,053.27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6,470.9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351.73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1.65%、12.37%和 23.29%。2017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86.0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370.78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6.26%、16.96%和 31.08%。2018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817.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87.03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3.54%、14.73%和 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亚太药业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亚太药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2日,该日为亚太药业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12月31日,亚太药业公告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2月3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2月4日,基准价为6.718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在2017年4月22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2019年12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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