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4月11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1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2年11月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089,股票简称文化长城)2010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潮州市,主要从事各式中高档创意工艺、日用陶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2019年11月4日晚间,文化长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文化长城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9月2日晚间,文化长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一、文化长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
二、文化长城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四、文化长城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如实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五、文化长城2019年7月22日对深交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六、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文化长城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6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17年4月1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揭露日应为文化长城发布调查通知书之日,即2019年11月5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11月18日,基准价为4.154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11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1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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