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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5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7月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主营业务为机顶盒、企业服务、网络电视、通讯、无线通讯等

2019年10月26日,同洲电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同洲电子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7月9日,同洲电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三、虚构销售收入。

以上事实导致同洲电子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同洲电子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4日,即同洲电子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10月26日,同洲电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同洲电子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0月26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3.26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5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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