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4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区间二:2020年7月8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前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1年11月2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21.44亿,公司注册地在贵州省遵义市,主营业务包括电气设备制造、矿业资源开发及金融三大业务。
2018年1月11日及2020年7月30日,天成控股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天成控股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29日,天成控股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天成控股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6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以上事实导致天成控股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天成控股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26日,即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7年4月23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即区间一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4月23日。2020年7月30日,天成控股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天成控股进行立案调查,即区间二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7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区间一基准日为:2017.07.06,基准价为6.49;区间二暂无基准日与基准价。
2、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4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区间二:2020年7月8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前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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