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9年2月26日之间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2月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40.91亿,公司注册地在吉林省吉林市,公司一直专注于永磁开发产品的研发和创新,多年来积累了诸多宝贵和丰富的经验,还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分析和挖掘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为政府及政府主管机关提供大数据政务服务、物联网智慧应用以及数据分析应用软件等。
2019年2月27日,欧浦智网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欧浦智网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7日,欧浦智网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三、欧浦智网时任董监高参与及知悉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欧浦智网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欧浦智网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对芜湖一泓驱成贸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
额补足、全部财产份额转让价款支付等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8,775万元、29,437.5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之日,即2016年11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2月27日,欧浦智网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欧浦智网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2月2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3月22日,基准价为4.50元。
2、确定索赔区间
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9年2月26日之间买入,并在2019年2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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