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7月5日及之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1年7月4日结束,根据旧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3年12月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宁波东力集团建筑面积是二十六万平米,十九万的生产基地,是一家从事科研、商业、销售为一身集团,现拥有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峰牌钢圈有限公司、宁波东力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八家控股子公司。为宁波市百强企业,宁波工业企业纳税50强。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司生产基地分设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江北工业园区、江东仇毕工业区,总占地面积26万m2,拥有现代化标准厂房15万m2。公司以工业齿轮和工业电机为核心业务,以大功率重载齿轮箱、模块化减速器、模块化减速电机、风力发电齿轮箱、联轴器和变频、辊道、冶金电机为核心发展产品,在齿轮行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在50%以上,各项业务均呈现勃勃生机。公司战略目标是成为中国集广告、公关、媒介、市场研究、数字互动、零售终端管理、活动营销等于一身的大型营销服务集团。
2018年8月24日,宁波东力(002164)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
2020年7月14日,宁波东力(002164)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1年1月19日,宁波东力(002164)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宁波东力的重组目标公司“年富供应链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并向宁波东力(002164)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002164)存在信披违法行为。
证监会对“年富供应链公司”、宁波东力,以及前述两公司的多位高管进行处罚,其中对“年富供应链公司”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宁波东力(002164)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因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罚30万元,因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罚30万元);对宁波东力资深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罗岳芳,宁波东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一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宁波东力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而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负有对年富供应链管理和披露义务。宁波东力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8年4月26日首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故认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8年4月2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018年7月2日,宁波东力发布公告称其被合同诈骗,李文国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告内容并未对具体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揭露,故不应视为揭露日。而2018年7月5日,东力公司发布公告中载明李文国涉嫌在与公司签订并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的过程中,隐瞒年富供应链实际经营情况,财务不真实,以达到骗取公司股份及现金对价的目的,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对投资者更有警醒作用,故揭露日应为2018年7月5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18年8月1日,基准价4.71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7月5日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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