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28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7月2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辽源市,公司占地面积21万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员工总数1200余名;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100余名。年产各种铝挤压型材12万余吨,铝门窗、幕墙、散热器等深加工产品50余万平方米。产品出口18个国家和地区,国内销售网络覆盖中国各大中型城市。
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有:国际最先进圆形上开启液压同步水平全自动熔铸生产线四条;意大利引进6000吨双动挤压生产线一条、3600吨挤压生产线一条、2500吨挤压生产线一条、1750吨挤压生产线一条、1200吨挤压生产线两条、1000吨挤压生产线四条、800吨挤压生产线四条及600吨挤压生产线四条,共计十八条挤压生产线;立式淬火炉两台;卧式时效炉八台;日本引进的世界最先进的全自动立式氧化、电泳涂漆生产线一条;卧式阳极氧化生产线一条;瑞士金马喷涂生产线两条;意大利木纹转印生产线六条;隔热型材生产线四条;以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等。公司拥有国内外最先进的德国威格玛铝门窗、幕墙及散热器深加工生产线八条。
2018年7月28日,利源精制发布《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称:“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永侠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0,38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6%;王民先生及张永侠女士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266,780,000股,占总股本的21.96%;王民先生及张永侠女士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该公告发布后,利源精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
2019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2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20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利源精制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二)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三)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四)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五)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六)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2020年7月29日晚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利源精制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2月2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7月2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10月11日,基准价为3.9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28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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