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8月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20.34亿,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临安市,聚力文化作为国内装饰纸行业的上市企业,是专业从事装饰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19年5月27日,聚力文化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聚力文化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8月3日,聚力文化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2016年5月,聚力文化完成对美生元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21,148.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2,357.88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6,123.93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12.82%、31.34%、3.23%。2017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49,763.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244.12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41,935.30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16.25%、42.97%、6.99%。2018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8,774.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176.77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38,369.48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5.38%、4.2%、12.27%。上述财务数据纳入聚力文化合并报表后,导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聚力文化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聚力文化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8日,即聚力文化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之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6月21日,基准价为3.10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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