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5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买入,2021年1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1月1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九鼎集团成立于2001年4月,是经国家公安部、科技部认证许可,专业从事“数字化影像监控、网络视频处理与集成”开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安防企业。
公司拥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和人才储备,拥有一批在行业内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骨干和视频监控领域的专家;并与行业研究机构和著名院校建立合作,使公司在数字音视频、网络通讯、安防监控、智能分析、音视频应用及数据传输等领域始终保持着行业领先。公司现已成功开发、并生产制造的全系列网络视频监控产品包括:网络视频服务(Video Servers),网络摄像机(Network Cameras),及系列的监控管理软件。各类产品已在国内外多个领域以及众多大型联网监控项目(包括电信“全球眼”项目、平安城市、 网通宽视界、政府、金融、学校、军队、交通、电力、石油、矿山、厂矿企业、营业厅、机房、基站、实验室、港口码头、监狱、庭审景区、森林防火以及环境监测等项目)中得到了大规模的普及和应用。产品的稳定性和在各种网络应用环境下清晰、稳定的图像传输效果得到了客户一致的认可和好评。公司产品已通过相关权威部门的检测认证---《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认证》、 CE 认证(欧盟电子产品进口认证)、FCC认证(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关于进口电子类产品认证)等。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九鼎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月13日,九鼎集团,现任九鼎集团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吴刚,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黄晓捷,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覃正宇,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蔡蕾,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曾任公司董事吴强,曾任九鼎集团董事会秘书、曾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古志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年1月29日,因九鼎集团、九鼎控股及相关责任人使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九鼎集团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其最早交易之日,即2015年5月2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1月1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待定,基准价待定。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5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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