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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区间二: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5月2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25.38亿,公司注册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是一家以中成药、生物药、化学药的研发、生产和营销为主导,涉及医药物流领域的上市公司。

2020年5月30日,金花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花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8月6日,金花股份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以上事实导致金花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金花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1月1日,金花股份与旭莱贸易签订《借款协议》之日,即2019年1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区间一: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了重大合同,故区间一基准日为2020年4月30日;区间二:2020年5月30日,金花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花股份进行立案调查。因此,区间二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5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区间一:2020.06.30;区间二:2020.08.31,基准价为区间一:4.66元;区间二:4.94元。

2、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区间二: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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