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5月2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29.24亿,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桐乡市,主营业务包括生产销售增塑剂和热稳定剂、甲酸盐、环保产品等。
2020年12月24日,嘉澳环保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嘉澳环保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5月27日,嘉澳环保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嘉澳环保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78,543,449.83元,占比 14.24%;虚增营业成本179,623,604.7元;虚减净利润1,050,356.54元,占比 1.65%。在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89,310,851.26元,占比 27.08%;虚增营业成本89,919,749.04元;虚减净利润589,328.90元,占比 8.89%。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19,486,980.52元,占比 20.63%;虚增营业成本120,213,273.02元;虚减净利润684,399.10元,占比2.99%。在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48,721,660.64元,占比14.96%;虚增营业成本149,736,738.65元;虚减净利润936,125.36元,占比2.76%。
以上事实导致嘉澳环保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天成控股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0年2月18日,即嘉澳环保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0年12月24日,嘉澳环保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嘉澳环保进行立案调查。即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12月2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3月24日,基准价为18.63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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