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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0日买入,2020年5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3月1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13.59亿,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揭阳市,主要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云计算业务、信息系统集成以及高分子材料研发等。

2020年5月22日,广东榕泰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广东榕泰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5月15日,广东榕泰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第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第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1、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2、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3、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第三,2018年度、2019年度虚增利润;

1、2018年年度报告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2、2019年年度报告通过虚构销售、虚构保理虚增利润。

第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广东榕泰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广东榕泰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广东榕泰发布2018半年度报告之日,即2019年4月23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0年5月22日,广东榕泰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5月22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8月11日,基准价为2.66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0日买入,2020年5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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