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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股份

来源: admin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买入,2018年9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2月2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76.91亿,公司注册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是一家医养品合成工艺创新与供应链电商运营双主业协同驱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22019年1月21日,冠福对外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冠福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月4日,公司对外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中载明:

第一,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以来,ST冠福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违规对外借款;

第二,ST冠福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

第三,ST冠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

以上事实导致冠福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冠福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冠福发布2017半年度报告之日,即2017年8月22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8年9月14日,冠福自曝发布《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揭露日即为2018年9月14日。

 (二)佣金、印花税    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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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律师团队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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