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23日买入,2018年7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0月2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哈尔滨南岗区,要业务领域为信息产业(计算机行业)及商业服务业。主要是从事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基础网络产品、云计算融合系统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够提供企业专属网络、行业专属云、云计算数据中心等领域内的综合解决方案。 2020年4月29日,工大高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工大高新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3日,工大高新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1、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工大高新累计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10.16亿元,形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6亿元;2、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共计18笔,金额累计达63.1亿元;3、2008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工大高新涉及28笔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20.35亿元;4、法院冻结工大高新基本账户1.03亿元;5、法院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的子公司股权;6、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16笔,合计金额13.46亿元;7、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以上事实导致工大高新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工大高新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工大高新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之日,即2015年12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5月22日,中捷资源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7月24日,工大高新收到中国证券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7月2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11月7日,基准价为3.55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23日买入,2018年7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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