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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到2020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2020年10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25.5亿,公司注册地在福建省厦门市,安妮股份目前主要业务包括数字版权服务、数字营销服务、商务信息纸品营销服务等。

2020年10月14日,安妮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安妮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4月6日,安妮股份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2015 年 3 月 2 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画面)、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源)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想)51%股权。2015 年 3 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 年 3 至 12 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 7 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065.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 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

以上事实导致厦门安妮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安妮股份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安妮股份发布2015年度报告之日,即2016年3月1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20年10月14日,安妮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10月1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11月25日,基准价为5.7元。

2、确定索赔区间

在2016年3月10日到2020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2020年10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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