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买入,2019年8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4月2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是一家业务覆盖游戏、应用分发平台、广告、影视产业的泛娱乐产业集团。目前市值52.55亿,流通值45.99亿。天神娱乐以游戏作为主营业务,“全产业链覆盖”,公司在研发、国内外发行以及游戏引擎技术等板块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天神娱乐旗下企业有雷尚科技、妙趣横生、幻想悦游、乐玩、一花科技等一批游戏细分市场龙头。
2019年8月2日,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29日,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第一,天神娱乐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
第二,天神娱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深圳泰悦重大进展;
第三,天神娱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导致天神娱乐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天神娱乐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6月15日开始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并购基金重要事项的行为之日,即2016年6月15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8月2日,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8月2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9月18日,基准价为3.08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买入,2019年8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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